武军: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中午好,欢迎在这一时段收听《法制天地》节目,我是节目主持人武军。在今天的节目当中,第一个环节是热点关注,要为您介绍的内容是跟咱们奥运出行有关的。从7月20号到9月20号,咱们北京市实行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政策,那很多的上班族为了解决自己上班出行的难题,于是采取了一种拼车的方式,也就是说大家伙,凑一辆能够出行的车一起去上下班,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朋友之间,或者是一个小区里的邻里之间,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给大家提供了一种相对来说便捷的出行方式,但是同样也会存在着一些,大家意想不到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引发一些相关的法律上的纠纷与矛盾。那么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就会请相关的人士为大家提醒,理性的拼车安全出行。在今天的第二环节当中是法制新鲜报,为您介绍一些相关的动态信息。最后为您安排的环节是《我该怎么办》,今天告诉您应该怎么办的是来自北京市希望律师事务所的付连海付律师。付律师平时主要接手的案件是交通方面的,你比如说交通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等等这些,都是付律师接手的案件。如果有相关问题的话,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短信平台,10628821828。来和我们的付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下面,就进入我们的第一个环节,热点关注。
武军:热点关注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在这个环节当中我们出现的两位嘉宾,一位是我们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的王金园王检察官,王检察官您好。
王金园:听众朋友大家好。
武军:还有一位就是我刚才所介绍到的,是咱们北京市希望律师事务所的付连海付律师。付律师您好。
付连海:听众朋友大家好。
武军:今儿,付律师比较辛苦,本来是安排第三个环节,大概有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听到了这个话题,因为付律师平时接手的案件也跟这个有所类似,所以我们也就把付律师直接请到直播间,在节目的一开始就为我们的听众朋友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讲解与解答。听众朋友,如果您对这方面的话题,同样也是非常的感兴趣,或者说,您也担心,在拼车出行过程当中,碰到什么样的问题,可能会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您都可以通过我们的短信平台,来和我们今天的两位嘉宾进行联络和沟通。移动、联通、小灵通都可以发短信到10628821828。那么在今天我们这个选题选定的过程当中,应该要感谢一下来自咱们崇文区的王金园检察官。因为在7月20号之前,某一天我们在进行电话沟通的时候,王检察官就谈到了这个问题,就说面对即将到来的单双号的规定,很多朋友会选择拼车出行,这里面会有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注意。您在当时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这个话题,是不是因为周边自己一些朋友已经谈到了要进行这种拼车出行?
王金园:对,因为是实行单双号行驶以后,我身边的很多有私家车的朋友或者同事,他们都纷纷地在相互的议论,你是单号还是双号,咱们是不是住得很近,今天是不是可以开你的车,明天可以坐我的车,也听到了他们的议论,加强自己从事的又是法律工作,所以很快就联想到了,那么这个拼车其实有一些法律风险的问题,应该是引起大家重视的。
武军:付律师我们平时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这种拼车现象还是存在的,在我的印象中,有很多报道提到过,这个小区可能几个人共同出钱来雇一个司机,大家坐一辆汽车,这种也是一种拼车的方式?
付连海:对,这种情况平常也是时有发生的,特别是咱们上下班路途比较远的地方。而且一个人开车,大家都是在一个方向或者一路,坐一辆车着这种情况也是有发生的。
武军: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容易引发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付连海:对于拼车来讲,在路上开车行驶,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问题,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有的时候很复杂的。像北京车辆比较多,路况比较复杂,有机动车可能发生单方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上的人员伤亡,或者与其他行人、机动车造成第三方的交通事故,这些都有存在的。
武军:下面我们还是请王金园检察官给我们讲一个案例,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跟付连海律师和王金园检察官,共同探讨一下,在拼车出行过程当中,一旦出现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去处理。
王金园:刚才武军也说到了,他所了解到的其中拼车方式,就是大家共同地出一些费用,然后雇一辆车,据我了解,现在有一些个拼车方式,大概有这么几种,一种就是搭顺风车,比如说我本来就没有私家车,同事有,跟他商量以后,搭他的顺风车。然后还有一种就是刚才武军谈到的,家和工作地点都比较相近,这样我们共同出一点费用,雇一辆车。然后就是两个人都有汽车,一个是单号,一个是双号,这样相互之间的免费搭乘。在拼车过程当中,以前也发生过因为拼车而后来引发了一些交通事故,然后发生了一些诉讼纠纷,那么在这儿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个,这件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天赶到加班的时候,突然下起了雨,这个李先生他是要准备开着自己的车回家,这样走到单位门口的时候,碰到了正在避雨的同时张女士,然后他就主动提出来,搭一段我的车吧,我给你送到地铁的附近,这样张女士就欣然接受了。途中,李先生由于超速行驶,撞到了护栏以后,又侧翻到路旁的一个沟内,这样二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受伤。张女士为此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将近五万块钱,最终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的责任是由李先生他要负全责。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本来是同事之间的关系,互相帮忙,结果因为这个事情,医药费的事情达不成协议,这样张女士和李先生协商不成,最终张女士还是把李先生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是李先生赔偿张女士医药费各项费用五万余元,这个是一个典型的一个搭顺风车,发生的纠纷。
武军:但是我们听这个故事,包括付律师,我作为一个个体来听这个故事,我觉得李先生是挺冤的,本来是出于一份好意,同事之间的帮忙。但是冤归冤,确实是因为他首先违反了交通法规,才引发了后面一连串的事件。在我们国家具体的法律当中有没有关于比如搭顺风车引发了这种赔偿责任,如何进行赔偿,有相关的规定吗?
付连海:这个是这样的,像王检察官所讲的案例,是在咱们拼车搭车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讲,李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他负有保障车内每一位乘客的安全,要保障张女士的安全。现在李先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超速行驶,为全部责任。他从侵权角度来讲,李先生就应当负责赔偿张女士的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这种情况这是从民法角度讲,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李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他同意张女士搭他的顺风车,从一种合同角度讲,李先生也要赔偿张女士的各项损失,从合同法角度讲,李先生同意张女士搭乘车辆,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也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就说你李先生同意乘坐你的车辆,你又有保证她的安全,如果你没有保证安全,就违法了相关的合同规定,你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是这样的。
武军:付律师您所说的形成的合同关系,关键是李先生是出于热情,让张女士可以不被雨淋,让她来搭乘,他也没有收取相关的费用,他们形成的搭乘关系怎么能算作合同呢?
付连海:是这样的,他们这种运输合同关系,它不以他收费不收费为前提的,他如果说李先生同意张女士搭乘车辆了,他们之间的这种运输合同关系,固然形成了,因为他们有一种承诺的关系,张女士首先向李先生提出了要约,我要搭乘你这辆车,李先生同意张女士要约的申请,或者请求,就算李先生对张女士这种要约承诺了,这样他们之间就形成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是这样的。
武军:金园你作为检察官你想通过这个案子提醒一下大家什么问题呢?
王金园:我想提醒,无偿搭乘它不能够作为免除驾驶员或者车主承担责任的理由,这个是不能够因为无偿搭乘,就免除他的责任。因为关于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必须是要承担责任的,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人比如说他为了免费地搭乘别人的车,他可能提出来说,我跟你签一个免责条款,就说一旦发生了事故,我不会要求你来承担我的任何责任。这个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来讲,如果只在你们之间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旦发生了纠纷,走上了诉讼这条道路,在法庭上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个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这是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第一点就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点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就是无偿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即便是签定了免责的条款,在诉讼当中也是无效的。
武军:当然了,我们在这儿提这个案例,包括王金园检察官和付连海付律师,他们所做的这种讲解,只是从这个法律规定方面,为大家做一个提醒,其实在日常生活当中,好心人办好事应该出于对这种公民的义务也好,责任也罢,还是出于道德上完全发自内心的这种好事去做,也是可以的,我们不是说反对您做好事,做好事是应该的。只是在这个案例当中,提醒大家的就是作为司机这个李先生来说,您办好事没人责怪您,但是您在办好事过程当中您还是因为违反了交通法律的规定,超速行驶,致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说超速行驶的责任,必须由您来承担的。所以我们在做好事的过程当中,也应该想到法律在身边的,我们还是依法来办事,我想还是应该这样的。
付连海:就说咱们通过这个案例,主要是提醒咱们驾驶员朋友,虽然你同意了别人搭乘你的车辆,但是你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武军:刚才这个案例我们说的就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而产生了后面的一些纠纷,从搭乘人这个角度来说,搭乘人也会因为某些过错,致使出现了一些严重后果吗?金园也有这样的案例吗?
王金园:对,也有这样的案例,据我所知,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郑女士,她搭柳先生的车,一起去参加一个聚会,当车子开到高速公路的时候,忽然有一辆大卡车飞快地从左边超车上来,斜插到了他们的面前,这样柳先生一紧张猛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盘,结果撞到了大卡车的后部,柳先生他系了安全带,只有一点擦伤,但是郑女士她由于没有系安全带,被甩出了车外,非常不幸的是郑女士最终是高位截瘫,一级伤残,面对终生瘫痪这样的一个结果和巨额的医药费,原本是多年同窗好友的郑女士,不得不把柳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的损失是240余万元。
武军:二百多万元对谁来说都是一笔巨款。那我想这个柳先生也是满腹的冤屈了。
王金园:对,那么在诉讼过程当中,他们也都提出了各自的理由,郑女士认为,由于柳先生开车注意力不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才酿成了这样的交通事故,所以应该承担她的各项的损失。而柳先生则表示,郑女士遭受到伤害,主要原因是自己没有系安全带,没有尽到搭乘人应该注意的义务,所以我可以赔偿,但是只是一个适当补偿的责任。最终法院还是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进行了调解,郑女士和柳先生分担最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个调解的协议,柳先生赔偿郑女士各项损失共119万元。
武军:这个案例,如果像王金园检察官和付连海律师讲的条款来说,这又是一个好心让他搭乘,但是中间除了事故。根据刚才金园刚才介绍的,合同法53条规定,即便是双方有免责的协议书,除了这么大的交通事故,是不是这个协议书也是无效的?可以这么理解吗?
付连海:是这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时候,如果说这个合同的整体规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像刚才王检察官所说的这个,对于伤害条款免责这块,我想它对整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刚才从王检察官介绍的这个案例讲,这又是一个咱们在拼车搭车过程发生的一个新的类型的事故,像这种,郑女士在搭乘车辆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系安全带,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上的人员违反交通法规是驾驶员他应该承担一种行政责任。
武军:因为他应该可以预见到有这种危险,应该提醒搭乘人,比如说您得系上安全带,特别是走高速的情况下。
付连海:对,像这种情况下郑女士没有系安全带,柳先生应该及时提醒,像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就是咱们搭乘别人的车时,搭乘人尽量不要和驾驶人闲谈,这种情况也是引发交通事故,这也是交通法规明文禁止的,这种情况。所以说作为我们搭乘人来讲,一定要遵守有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给咱们驾驶员或者是车主找另外的麻烦,这是要注意的。
武军:其实这个问题我觉得金园提得特别好是在哪儿啊,其实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是屡见不鲜的,我们往往关注到了,驾驶人员你在行驶过程当中你有没有系安全带,那么很少有人去关注搭乘人在乘车过程当中,特别是走长途,走高速的过程当中,你是不是系了安全带,其实这里面确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搭乘人的出行的安全意识问题,第二一个就是驾驶人员你有没有负起责任。像刚才付律师提到的这种情况,无论你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来乘一辆车,那么驾驶人员都有这个义务去提醒大家。
付连海:提醒你的乘客,要系好安全带,不要和你闲谈、说话,或者做出一些影响驾驶员的心理的动作。
武军:付律师我还想把这个话题引申一下,往往我们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少有司机去提醒乘客,上车之后,一拉门就问您去哪儿,开车就走了,并没有去提醒你得把安全带系一下,免得出什么事情。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了以后,付律师我们的出租车司机朋友,是不是必然要承担责任?
付连海:对,这种情况在咱们市里出租车方面是存在很多的,像咱们平时也搭乘出租车,驾驶员也特别提醒我们要系好安全带。其实这会出租车驾驶员也应该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或者不要和他闲谈,有时候乘客上车以后,和驾驶员闲谈一些其他方面的内容,聊天,这时候也要提醒他,因为我们要驾驶车辆,要保证他的安全,一是要系好安全带,二不要和他闲谈。
武军:又产生的一个问题了,因为在乘车的过程中,就是司机和乘客两个人,很少会出现四五个人在一个车上的情况,一般都是一对一的情况。如果说这时候出了事故,司机说了,我提醒他了,他就是不系,那这个你能说到他没尽到这种提醒的责任吗?或者说他尽到了这个责任了,他怎么举证,我确实起到了提醒的责任?
付连海:是这样的,如果真是由于没有系安全带引发的交通事故,到审判阶段,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首先认为乘客没有系安全带,首先认为是你驾驶员没有尽到义务,是存在过错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作为乘客来讲,他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规定的,每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都应该懂得法律,你没有系安全带,即使你不知道应该系安全带,你没有系,你也应该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武军:有可能各打50大板,也有可能一个挨40,一个挨60,这么一个关系。
王金园: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的131条也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说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那么它用的是可以减轻。这里面就有一个程度的问题。
武军:听众朋友,我们先接进一段广告,在广告之后,我们继续和我们的两位嘉宾来聊一聊,理性拼车,安全出行这样的话题。在今天的节目直播过程当中,我们也开通了短信平台,移动、联通、小灵通客户都可以发短信到10628821828。如果在这期间您恰好是拼车出行,出现了某种状况的话,您需要了解哪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和我们的嘉宾进行沟通与交流的话,都可以发送短信过来。
武军:听众朋友,您现在收听到的是我们正在为您直播的《法制天地》节目,在今天的节目当中,第一个环节是热点关注,要为您介绍的内容是跟咱们奥运出行有关的。从7月20号到9月20号,咱们北京市实行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政策,那很多的上班族为了解决自己上班出行的难题,于是采取了一种拼车的方式,也就是说大家伙,凑一辆能够出行的车一起去上下班,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朋友之间,或者是一个小区里的邻里之间,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给大家提供了一种相对来说便捷的出行方式,但是同样也会存在着一些,大家意想不到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引发一些相关的法律上的纠纷与矛盾。那么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就请来了两位专业人士,一位是崇文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金园,还有一个是来自北京市希望律师事务所的付连海付律师,和我们的听众朋友就这方面的话题,来展开交流。同时,付连海律师也是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律师,在《我该怎么办》这个环节当中,所聊的也是关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方面的话题。因为两个话题比较接近,我们就想把这两个话题索兴凑成一个环节。听众朋友,如果您有关于交通方面,责任事故的划分包括赔偿的话题,或者是拼车出行这方面,您有切身的感受,都可以通过我们的手机短信平台,移动、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短信到10628821828来和我们的嘉宾进行交流与沟通。
武军:刚才在节目当中,王金园检察官还有付连海律师,也提出了一些案例,通过这个案例为我们大家介绍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做了一些详细的介绍。其实说到这个案例,可能是这种拼车出行的案例非常多,有的是有责任的,有的是无责任的,但是在法律规定当中,你是必然要承担一些责任的。下面我们还是请金园检察官,给我们介绍一些案例。这个案例其实跟前面的差不多,就是再次提醒大家,即使没有过错,可是也会要承担责任,这样一个案例。
王金园:好的,下面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有一个单位的专职驾驶员,他叫小平。有一天他晚上驾驶单位的班车,路过一个小区附近停靠的时候,单位职工的家属小玲拦下了这个班车,说有急事需要顺便搭一段车。这样小平考虑到她又是单位的职工的家属,这样就让她上了车。在行车的途中,由于小平紧急刹车,致使小玲摔倒,经诊断小玲出现了一些骨折等等的一些问题。那么也是在双方最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玲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三万元各项损失。最终法院是判定小平所在的单位赔偿小玲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两万多元。
武军:这个事情我倒难以理解了,您说的这个司机他开的等于开的是单位的班车,我接送员工是有义务的。但是你半截上车的人并不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你没有权利去享受单位班车的这种情况,出了这种交通事故,让司机承担责任是不是有点不合理的?
付连海:是这样的,小平作为专职驾驶员驾驶单位的班车,刚才王检察官也说了,法院最终判决小平所在单位赔偿了小玲的损失。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小平他驾驶单位的班车,他执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由雇主,也就是他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小玲不是单位的员工,她搭乘了单位的班车,造成了损伤为什么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是这样的。小玲搭乘这个车,虽然不是单位的员工,小玲他就应该有义务保障小玲的安全。这种安全不予支付报酬、费用为前提条件的。刚才这个案例,王检察官主要介绍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咱们,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当中比较常见的,刚才这个案例是小玲搭小平的车发生的事故。在实际当中比较多见的案例,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过咱们交通民警现场勘察也好,经过调查也好,很可能做出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违章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了,也造成了非机动车行人损伤,但是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的违章行为。分不清责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按照咱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过错,机动车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说这种情况,通过法律规定,也要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你作为驾驶机动车来讲,一定要把安全的谨慎的驾驶放在第一位。虽然是在事故当中没有事故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你同样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相当于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是一样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武军:你说现在当个司机还真不容易,尤其是当一个热心肠的司机也挺不容易的。刚才金园讲的这个案例又是一个热心肠的司机,好心办坏事了。
王金园:刚才付律师他讲的这个是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这个适用于道路交通相关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刚才我讲的那个案例当中引发的一些个纠纷,其实它还是适用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民法当中我们一个过错的归责原则,就叫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对方或双方又都造成了一些实际的损失,那么出于公平的考虑,让双方当事人来分担这个责任。在刚才这个案例当中,小平他是紧急刹车,也不能够认定他在运输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违章或者其他的过错。搭乘人她也没有明显的一个过错,虽然她本来没有权利坐这个班车的。所以这样还是公平考虑这样的责任,让双方来分担了最终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武军:刚才我们讲的都是那种免费搭乘这种情况或者说没有经济利益存在当中的拼车出行的情况。下面我们再说说收费拼车。这个收费拼车现象也存在,因为我刚才在节目一开始的时候就介绍了,可能这种收费拼车的现象要早于现在咱们单双号拼车的现象。因为那时候我记得有好多小区的业主,就是在小区之内找拼车的对象,这种拼车是一种要付费用的拼车。那么这种收费拼车,金园从你的角度来说,它是不是隐患更多?
王金园:对。现在有很多所谓的叫拼友,他们把拼车出行叫第四种交通方式。像我们以往的乘公交出行,自己驾车,搭班车,这是传统的以往的出行方式。而且还认为拼车又比公交车舒适,出行又方便,又可以减少碳的排放,所以认为这是很好的一种出行方式。现在我们在互联网上也到处可以见到一些个拼车的网页,到这些网页里边,甚至他们把这些拼友所在的位置都画在地图上,当你点击它以后就会出现拼友的手机号、邮箱、QQ号以及他的车号是单号还是双号这样的一些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拼车的需求的话,在往上可以非常方便地找到你的拼友,可以看出大家对拼车出行方式的热衷程度。
武军:但是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这种所谓的拼车,因为它是某种付费的方式,不管是给你司机油钱也好,给你的辛苦费也好。虽然你刚才说了很多它有利的方面,这都是拼友们自己来说。但是它是不是符合法律方面的规定,这种拼车的出行,它跟黑车、黑出租有区别吗?从表面上看是同一性质的,也属于黑车范畴吧?
付连海:像这种情况,刚才王检察官讲拼车它是一种付费拼车。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咱们国家的一种交通运输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是这种没有运输机制的驾驶员和车辆,不能从事客运服务,如果客运服务了,你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对你进行相关的处罚。但是这种收费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营利在先。只要是营利为目的,没有资质的人,没有资质的车从事了客运服务,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给取缔或者进行相关的处罚。具体说,因为搭乘别人车,我付你一定的成本,这种情况下是否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还是一种空白。只要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法律上我们认为,这种情节即使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情节轻微的。
武军:这有点含糊。是不是非法运营,我们应该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呢?
王金园:应该还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武军:而且我觉得这个是不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这咱不好确定,目前这种情况来看。
王金园:对。因为很多拼友理解我自己的拼车只是成本的分摊。车主和司机也是觉得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可是实际当中咱们国家,在杭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据说有一个搭车人,他跟司机商量,他们之前也不认识。我搭你一段车,因为现在坐公交车特别挤或者什么原因。我给你支付五块钱的油费。结果没想到在中途就被有关部门拦下进行检查,结果最后司机被有关部门罚款了两万块钱。
武军:我们先不管是不是属于违法运营,刚才说了在法律上它没有一个清晰和完整的规定,我们在这儿作为业外人士来说,也很难去进行这种判断。我们只是想说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不管它付费多少,只要是付费进行的拼车情况,一旦发生了这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坏或者进行某种赔偿的话,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付连海:像这种付费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它也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身体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它是和其他的不付费、拼车搭车没有什么区别的。
王金园:而且还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规定,因为目前,还是对于这种收费的搭乘认为就是黑车运营,目前还是这样的。如果你一旦被认定了你是从事营运的话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偿的。
武军:而且我又突然想到了一点,付律师。假如说像王检察官介绍的那样,他是处于一种便利来进行这种搭乘,出于一种,就是我不让你受损失,我给你一个成本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但成本费没有保住,还被罚了,像这种情况之下,司机觉得冤,那这司机能不能起诉这搭乘人?你看要不是你,我就罚不了这款,你把这罚款也出了。能不能这样?
付连海: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对于罚款的两万块钱,这是通过有关的行政机关确认,是违反法律规定了,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就要处罚你,他不能再返回来再向搭乘人追查,没有法律依据的。
武军:好,听众朋友那么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请到了两位嘉宾,跟大家说一说,关于理性拼车,平安出行这样一个话题。其实关于理性拼车,平安出行,还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你比如说搭乘的车它的司机是不是有不良的驾驶习惯,或者说有不良的习惯,比如说喜欢酒后开车,或者不安全交通法规来行车,包括他的车辆是不是在行驶当中出过毛病,这个车辆本身保养的是不是很好,其实这都是我们在拼车出行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那么在这儿,我们也感谢来自崇文区检察院的王金园检察官,以及希望律师事务所的付连海律师,结合案例给我们做的这种解答和相关的解释,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的话,可以在12点的时候,去拨打我们另外一部热线电话65159049,付连海律师会继续守候在热线旁边,回答您的问题。好,听众朋友,那么我们这一期的朋友就结束了,是由武军为您编辑主持的,感谢您的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