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婷:朋友们现在又到了《我该怎么办》这个栏目时间了,今天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市荣商律师事务所的吕新伟律师,吕律师您好。
吕新伟:您好。
高婷:今天我知道您给我们要讲的是捡来支票去兑换,贪心惹来牢狱之灾这么一件事,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呢?
吕新伟:这个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个市民,李某早晨他路过一家银行门口的时候,发现地上有一张支票。捡起来之后一看,上面印着保险公司和赔偿的字样。他当时就觉得这是真的假的呀,他就把它拿回家,找他的邻居来鉴别一下真假。他邻居很有经验,说这是真的。
高婷:多少钱啊?
吕新伟:这张票据上是十一万元人民币,然后他就拿着这个支票到银行去兑付去了。就是他在跑回家鉴定的时候,失主已经挂失了,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以后,就通知民警把李某抓获了。一审院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决李某八年有期徒刑,罚金是六万元人民币。
高婷:八年?那挺重的,这个刑期会很长啊。那后来他是找到您了是吗?
吕新伟:实际上看起来很重,但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实际上一审判的还是按照法律判了。
高婷:我觉得票据诈骗罪名听起来也挺严重的。
吕新伟:对,因为它根据数额,数额已经达到非常大的标准了,十一万,特别巨大,就应该十年以上。法院判他八年,实际上也考虑到他是未遂,作为未遂犯罪应该比照既遂从而减轻,法院实际给他减轻惩罚了。
高婷:就这么一个贪心拿捡的十一万去兑,还没兑着钱,钱都没见着呢,就被抓着,判了八年。
吕新伟:所以说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触犯刑律。
高婷:后来捡支票的贪心的人是不是找到您去辩护?
吕新伟:对,找到我们去做辩护。我们也认为一审法院虽然已经给他减轻了刑法,但是根据咱们国家最新相适应的原则,因为他必定他有实际上,犯罪目的实际上没有实现,而且他还是一个未遂,如果判得太重,对犯罪分子对将来这种改造,实际上没有起到刑罚教育的目的。我们二审作为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以后,二审法院改判八个月。
高婷:八年变成了八个月。我觉得这个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确实是一天一地了。
吕新伟:他也非常感激,而且他也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而且他也记住了这个教训,表示以后一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高婷:但是我觉得这个教训,真的非常有必要跟大家来分享一下。因为真是像刚才您介绍的,就是捡了一张支票,瞬间起了贪念,想把这个钱占为己有,去兑。钱还没见着呢,如果被判了八年的话,这个教训就太大了,尽管是被判了八个月,但是失去自由的可以说是人生历史上的污点,也是不可以被抹去的了。作为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从这个案件当中,还是给我们听众朋友们,做一些提示吧,比如说丢支票的人,像这个人他是挂失了,正常情况下怎么做会更好地保户自己的利益的呢?
吕新伟:首先作为公民来说,自己的财产要保管好,如果一旦丢失,要马上按照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也有规定,公民如果丢失钱财的时候,如果是银行的支票,你应该到兑付的银行赶紧挂失。挂失之前,银行它没有兑付票款,你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保证。
高婷:这个案件当中丢支票的人做得非常及时,非常正确的。那么对于捡到支票或者现金的人他应该怎么去做呢?
吕新伟:捡支票的问题实际上从你捡这个支票,实际上发生了一个法律管理,捡支票的人叫做拾得者,丢失支票的这个人就应该叫失主,法律关系的对象就是这张支票。这张支票到底它的性质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有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如果说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包括失散的饲养动物等应当归还失主。从法律规定来说就已经很明确了。这个支票的所有权人是失主而不是拾得人,不是说谁捡的就归谁。
高婷:这是咱们国家跟其他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太一样的地方。
吕新伟:因为这也是咱们国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这种民族的优良传统,用法律来加以强化和固化、规范化。
高婷:如果对于银行来说,他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做到一些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呢?
吕新伟:作为银行来说,因为它是现金支票,我们大家都知道它是直接拿去,不需要什么证件,就可以兑换相应的钱款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说失主已经挂失了,银行应当马上止付,如果人家已经挂失的情况之下,由于工作人员的操纵失误,给人家兑换了,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婷:如果不是现金支票的话,会不会有这种疏漏的可能性?
吕新伟:一般来说不会,如果是其他的转账支票,需要你拿一些证件去取,需要一些手续。
高婷:看来几方面都要做到自己的本分,咱们这种案件就不会发生,生活当中的麻烦就可以避免的。
吕新伟:对。
高婷:好的,由于咱们今天直播的时间已经到了,非常感谢我们荣商律师事务所的吕新伟律师。如果听众朋友们在工作和生活当中遇到了什么法律文化,想要咨询的话,我们欢迎您在中午的12点到13点之间,继续拨打《法制天地》的免费咨询热线,65159045。吕新伟律师会继续为朋友们咨询和解答的。今天的《法制天地》就到这儿了,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