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青:听众朋友,您可能没有听说过法庭在晚上开庭审理案件的,今天的《非常档案》栏目,我们就带您走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次开设的晚间庭审现场。
丹青:这是一起姐姐告弟弟的伤害侵权纠纷案件。姐弟俩就因为在家里开门、关门引发了矛盾,走上了法庭。
姐姐:我开着厕所门洗衣服,被告使劲把门踹上了,我无法看到自己的居室,我两边居室的门都开着,所以我就把门推开,谁知被告一脚又把门踹上了,于是我就想出来当面告诉他,不用关门,我还看家呢。我当时刚打开厕所门,被告又使劲踹门,门就撞到我脑袋上了,我的脸被撞伤、流血。然后被告扭头乐着进屋了,看到后也没有任何反应,我就立刻报警。在元月11日上午,派出所调解无效,因此我起诉。由于被告故意对我造成人身伤害,起诉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按如上请求判定,赔偿原告因被告故意伤害造成的医药费450元、交通费63元、误工费100元、照相和打印、复印费30元,共计643元。
丹青:对于姐姐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的弟弟有不同的看法。
弟弟:我那个屋正好在卫生间的旁边,卫生间的门几乎不能完全打开,就是因为它会撞到我的门上。下午的时候我带着儿子出去,我去外边打的水,打完水之后,因为那个门,如果我不光上,我是进不了屋的。我这个手端着盆,这个手开屋,我势必要把门关上,事实是她把门撞开,撞到我的身上,这时候我才往回踢,第二次把门关上的时候,玻璃碎了,这确实是事实,但是我并没有看到她脸上有什么伤,所以对于她的起诉,我想最起码先认定原因,然后之后再说这个是否应该赔偿,然后赔偿比例之类的东西。
丹青:这起听起来非常普通的侵权案子,却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它是从今年1月2号西城区人民法院便民速裁庭成立之后,在晚间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子。便民速裁是指方便市民,快速裁决。4月2号晚上8点,西城区人民法院18法庭灯火通明,这起普通却又不同寻常的案件当庭宣判,审判长张峰宣读了法院的判决。
审判长:法院认为,双方因房屋设施使用问题产生的矛盾,被告采用不冷静的处理方法使原告受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贾玉东一次性赔偿原告贾玉蓉医药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照相费,共计人民币543元。二,驳回原告贾玉蓉其他诉讼请求,案例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玉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丹青:这起案件能够在晚上开庭,得益于西城区人民法院便民速裁庭的成立,高智庭长介绍说。
高庭长:今天这个案子就是说原告他要搞一个上岗前的培训,被告也经常加班,我们以前通知过几次,他们都向我们反映不方便,因为上班。像这种情况,双方是自然人,确有困难,还有一个是没有律师代理。再有一个就审,就审就是说一方年老体弱,生病不方便,我们法院可以到家里去安排开庭。这个实际上也就是落实一心为民,方便老百姓,减少诉讼成本。对当事人来说确实方便了他的诉讼,降低了他的诉讼成本。因为他们很多人多说,这样就省得他们上班时间不能请假,或者说请假影响特别大,当事人是非常满意的。
丹青:的确,双方当事人也表示说。
姐姐:那天我正好培训,然后他说那晚上,我说可以,真的非常方便。
弟弟:比较人性化,白天工作很忙,这确实给大家提供了便利条件。
丹青:我们再来听听法官的态度。
法官:当事人参加诉讼有他的特殊困难,作为法官来讲应该理解,应该提供具体的方便。
丹青:由于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整个案件从开庭到最终的宣判,只用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这种效率的确让人眼前一亮。但是这也不禁让人产生怀疑,听起来有些仓促的庭审,当事人的权利是不是能够得到保障呢?高智庭长做了解释。
高庭长: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很简单,因为我们在立案的时候就向当事人送了一系列的材料,当事人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在这里面,我们夜间审理的时候,我们法官也会主动指导当事人举证,指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丹青:便民速裁法庭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了方便广大市民的诉讼而设立的法庭,同时法院制订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包括立案、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还有审理过程、宣判、调解等方方面面都有了新的规定,首先是立案阶段。
高庭长:我们速裁庭就是要求高效、快捷地审理,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制作了一些规章制度,第一个是立案阶段,我们制作了简易程序速裁方法的说明,这部分内容是否采取速裁方法由当事人来选择,也就是这个速裁方式由当事人来启动,他行使他的选择权。再有一个就是比较多的情况了,权利义务告知,举证统治,还有申请回避,还有自认的说明书,这些说明书有几个目的,一个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个是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我们以后会逐步推出调解的提示书,非常系统地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好处。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就生效,调解协议的生效日期,已经提前到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包括在调解过程中,超过诉讼请求的部分,法院也可以给予调解。还有一部分是调解可以附条件,就是说如果你不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要给一定的赔偿。制作这个提示,实际上是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
丹青:为了节省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便民速裁庭的工作人员在庭审前做足了工作。
高庭长:第二个部分我们重点强化了审前准备阶段,速裁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的争议不大,而且双方以自然人为主,尤其一个特点是当事人很少有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针对这种案件的特点,我们做了一些证据交换。比如说我们收到案件以后,在统治被告的起诉书的时候,把原告的证据简单向被告做了说明,还有原告的主张,在电话里就询问一下,被告对这个案件的意见是什么?你有没有什么证据向法院提交?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责任的分担,如果是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对被告在电话里就做一个简单的法律上的讲解,如果被告有证据可以安排时间到法院,我们法院马上把被告的证据,被告对这个案件的意见反馈给原告,如果双方都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安排法官助理,在庭前进行一个调解,如果能达成调解,就以调解方式审结,如果不能调解,把调解的过程马上转化成比较规范的证据交换,基本上实现在开庭之前,固定证据、固定争点、固定诉讼请求,为我们以后各个步骤,比如说当天审结,提高结案率,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丹青: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自然减少了庭审时的工作量,法官的审判也顺利多了。
高庭长:我们的审理过程一般情况下分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这种案子我们就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如果能够执行,有执行内容的,就当日执行。还有一种是双方不是共同到庭,被告经过简单的传唤同意到法院来,那么这种案件也可以做到当日审理、当日审结。再有一个开庭审理想逐步探索一下简化审理过程,缩短庭审的时间。第一,如果我们在开庭之前,已经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那么在开庭的时候就可以不再告知权利义务,仅仅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再有一个如果是已经交换的证据,开庭的时候就一句带过,不用再进行证据交换了。再有一个法庭记录,我们也把法庭记录的重点进行了调整。把重点放在了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主张这部分,是简化开庭程序的一个设想。
丹青:在相关规定里边,调解也占了很大的分量,高庭长介绍说,通过三个不同时间的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
高庭长:还有一部分是调解,有一个调解是在开庭之前进行调解,它的好处在于,当事人还没有进行言词辩论,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都还不非常激化的情况下的调解。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实行两种调解,根据具体的案情又法官具体掌握。一种情况是在法庭调查还没有完全结束,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再有一种是法庭调查已经完毕,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法官配合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关系的示明,促成当事人调解。再有还是针对速裁案件的特点,我们考虑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做了一定的调整。基本上主张由当事人提交证据,可以考虑加大法官的职权,也就是说由法官来总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指导当事人举证。然后由法官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关系、责任分担进行法庭辩论。
丹青:最后一个阶段是宣判,在便民速裁当中,速裁指快速裁决,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高庭长:速裁要求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这种案件一般我们要求当庭宣判的比例,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一季度我们当庭宣判的比例达到了57.7%,这个做法避免久拖不决。
丹青:那么怎么样申请在便民速裁法庭审理案件呢?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便民速裁庭审理呢?高庭长介绍说,这首先要核实情况。
高庭长:这个核实是这样的,比如原告提出申请,我们会通知被告,第一个是了解被告夜间开庭是不是方便,再有一个了解一下这个事实是不是存在这么一个情况,通过这么一种方式,因为我们不严格要求,你提出书面申请,你再提交相关证据,这样好像达不到方便老百姓诉讼的目的。我觉得这种方式好像不大适合全面推广到一个普通城区,因为我觉得按照普通城区的案件必要性,还有当事人对这个的需求我觉得不大。法官过多介入,主动指导当事人诉讼这种方式,我觉得是应该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包括夜间开庭,不是说所有案件都这样。
丹青:对于那些不适合便民速裁的案件,高庭长介绍说,当事人的权益法院会尽量保障。
高庭长:如果当事人因为诉讼产生了一些费用,实际上这部分费用法院是可以支持的,因为是你参与诉讼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发生的误工损失是法院可以支持的。我倒是感觉,可能只是迫切有需要的会选择这种方式,如果没有必要,比如说公司可以请假,但是有这么一个方式,我就不请假了,两害相权,然后让当事人去选择。但是我觉得只要是你提出来的要求正当,我们法院就可以接受你的要求。
丹青:便民速裁庭的确方便了白天上班,没有时间参加诉讼的市民们,但也同时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压力。
高庭长:法官确实工作压力相当大,夜间审理无形当中增加了我们的劳动量,这个只能是敬业精神来支持我们,我们对这个事情的态度就是说,完全是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确实有这个需求,我们可以安排。
丹青:希望便民速裁庭真正能够做到方便市民,快速裁决。
高庭长:我们这个庭晚上加班不是偶然现象,即使当事人晚上不开庭,有的时候白天确实没时间,只能晚上加班,目的就是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立案范围我们选择了几类案件,这几类案件我们觉得是不适合按照速裁方式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当事人来启动,我们赋予当事人一个选择权。
丹青:下面请听实习记者田大力采自海淀警方的报道,黑店拉客有高招,宰客手狠没商量。不久前,海淀公安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的石警长,接待了一位报案事主,事主诉说了他和女网友在酒吧见面时被痛宰的经历。
警长:他说也没吃什么,就两杯奶,大概消费五百多块钱,事主回去拿的钱。当时他把事主的手机押在这儿了,如果说不把钱拿来,他威胁事主,说你手机里边有很多私人信息,我可以按照这个信息给你打电话,包括你家人、朋友骚扰你,当时这名事主觉得不大对劲,到派出所来报的警。
丹青:此后不久,又有多名事主前来报案。
警长:也是跟他的情况差不多,没怎么消费,刚一到那儿,上了果盘、几杯奶、一瓶酒,最后结账1600多块钱。他对其中一名事主进行过威胁,并且使用了暴力手段,把事主按在地上,把事主的手机拿出来和身上的钱搜走,这种情况我觉得不太正常。
丹青: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民警们来到了这家酒吧。
警长:他的账单最少都是几百块钱,一看就是几杯奶茶,几盘苞米花之类的,一瓶酒最少的六百多块钱,最贵的1280元,其实就是一瓶普通的香槟。我看了一个最高的是六瓶酒要了八千块钱,包括一些事主押在那儿的手机、欠条,有的事主家庭地址写下来的,把身份证押在那儿了。
丹青:经过警方了解,这些被宰的事主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都是和女网友来这儿消费时被宰的,而且来之前刚刚和女网友聊完天。
警长:这些你的打听你的基本情况,你是干什么的,她觉得有可能上钩的,她就告诉你电话,通过电话再跟你聊一聊,她就开始约你。与网友见面的形式,带到自己的酒吧里边消费,最后收取高额费用,这些女的和这个酒吧本身就是一起的。有一个事主是大兴的,五点钟跟这个人在网上聊,六点钟从大兴到北京来的,消费的时候男同志基本不给看酒水单,就是上来以后女同志点,结账的时候女同志找不着了。
丹青:在酒吧里,民警抓获了十几个人,据他们供述,作案时几个人分工明确。
警长:专门有上网负责聊天的,专门有女同志把这些男同志约到这儿来的,约来以后,点完酒水,专门有结账的,如果结账客人嫌贵,或者不愿意结,所谓的服务员就跟打手似的,跟这些事主进行语言威胁。
丹青:在网络上认识了未曾谋面的女网友,不要轻易觉得自己可能是走了桃花运,这也可能是带有劫难色彩的桃花劫。海淀公安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的蔡副所长提醒网民要抱着健康的心态交友,一旦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
蔡副所长:这个主要是通过网络QQ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正常交友的心态。如果遇有对方提出见面,到一个自己不太熟悉的地方,一定要提高警惕,饮料包括酒水,一定要看一看价目表,如果价目表很离谱,就更得提高警惕。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首先自己一定要沉着,也要通过110及时报警。有些事主至今我们现在没有捉到,属于认赔了吧,要不就是带的现金比较多,要不就是通过刷卡的方式给结了。大家如果要都甘心情愿去上当受骗,那我们也没有掌握这个情况,像这个酒吧到现在恐怕也不会被打掉。警方如果及时掌握了这些线索,及时进行打击,也是有帮助的。
丹青:好,欢迎继续收听《法制天地》节目,下面是我们的服务环节《我该怎么办》。我来介绍一下走进直播间的律师,是来自北京市义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建伟律师,张律师您好。
张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丹青:最近张律师代理了很多关于非婚生的父母走上法庭的案例,先把大概案情给我们介绍一下。
张律师:近些年来由于通婚、试婚以及婚外情现象的增多,导致很多的非婚生子女的生存状况受到社会的关注。在现实中,《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是要落实到现实中,大家明白,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大多数女士走上法庭,然后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丹青:您这个案例里边是母亲告父亲的比较多。
张律师:对,有相当一部分不负责任的男士。然后这种案例在目前来说,胜诉的很少见,败诉的居多。
丹青:就是母亲需要父亲来付抚养费的这种官司,母亲输得比较多。
张律师:对,步履维艰。
丹青:输赢大概有多少比例?
张律师:按我从事的职业来说,将近七成是败诉的。我先总结一下教训,为什么会败诉,大多数情况下男士躲避甚至不开庭,还有一种情况男士即使开庭,也否认自己是他的亲生父亲,这种情况下法律有一个规定叫做强制认领,但是强制认领的前提必须要做亲子鉴定,目前关于这方面比较直接的法律是最高院回复上海的一个批复,就是关于做白细胞抗原,做一个亲子鉴定的批复。这个批复有两个中心环节,就是要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
丹青: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做亲子鉴定。
张律师:对,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男士就不同意。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尽量收集证据,强调了这一点,这一点对当事人也是很关键的。
丹青:对女方很关键。
张律师: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职责就是尽量查清事实真相,如果说所有的事实真相都摆出了一个事实,就是他是他的父亲,这种在司法中还是可以胜诉的。我给大家做一些建议,在法律方面的建议就是要注意一下《民事诉讼法》有两个救命稻草的法条,一个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这里边有一个法条叫举证责任分配。就是说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审理,这个事实很难查清,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把责任分配给他认为应该分配给的一方,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很多事实证明女方和这个子女,和男方有很大的倾向性是一家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把证明子女到底是不是此男人的子女的举证责任推给男方,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子女的生身父亲,那么他就会败诉。
丹青:他得找出自己不是孩子父亲的证据。
张律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判中,一般不是很大胆敢运用这个推断原则。这里涉及到很多问题,还有一些社会问题,因为这种婚外情或者包二奶的,大多数男士可能有干涉司法独立的能力。但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北京司法系统表现出来的素质还是很高的,法官对于女士还有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是很关切的,尤其是我们在代理一些案子当中,全国妇联也出面参与,然后感觉到这个社会法制观念或者是道德观念,或者是一些社会相互协助的正气还是很大的。还有一个法条大家要注意一下,这个法条在一般的代理中或者法官的审理中,很少人注意,这个法条就是75条。就是说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对持有人不利。
丹青:您通俗地讲解一下。
张律师:比如说女方起诉男方,说孩子是您的,需要给我抚养费,这种情况下证明孩子是男方子女的这种证据,孩子有一个DNA,孩子的父亲有一个DNA,现在孩子的父亲掌握的DNA他拒不提供,因为他觉得提供了对他很不利,因为他会承担一笔很大的抚养费,所以说他拒不提供,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推定父子关系成立,这个法条可以说是救命稻草。
丹青:因为女方认为男方有这个证据,他只是拒不提供而已。
张律师:对,女方认为,而且这也是个事实。
丹青:女方得拿出证据来。
张律师:这种情况下一般法官是可以推定的,但是这个法条也需要法官很大胆的运用。
丹青:您说很多案子的败诉是因为父亲不去出庭,或者是不去做DNA,这也是一个比较无奈的现象。
张律师:当然也有一些承认的。
丹青:如果说他出庭了,或者做DNA,如果证明了男方就是孩子的父亲的时候,那么一定是要有一些说法的。
张律师:那抚养费是肯定要承担的。
丹青:就是好多父亲现在不承认,这是比较为难的一点,比较无奈的一点。
张律师:甚至不开庭,不开庭对于女方来说很被动。
丹青:您跟女方接触的时候,她们是什么样的心态呢?
张律师:应该说大多数是为了子女的成长,因为女方的生活一般在跟男方断绝关系之后,生活还是比较困难的。
丹青:咱们想象当中,两个人有了孩子以后,应该是曾经有过很美好的感情,现在成为这样一种局面,可以说女方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害者,您跟她们接触的时候,她们现在是什么样的情况?
张律师:她们表现得多数是很沮丧,有时候很生气,所以说有些网友或者一些舆论,倾向性的意见大多认为应该出台一条法律。
丹青:现在有这样的意向吗?在立法方面?
张律师:立法方面有,好多专家、法学家都在呼吁这个,网友说得比较过激,网友倾向于如果男方不做亲子鉴定,一律判男方败诉,这种有点过激。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和立法中应该会健全这块儿。听众朋友应该记得有这么一个案例,就是同命同价,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了,然后城市的跟农村的户口赔偿不一样,这个案子经历了很长时间,现在司法上比较倾向的是同命同价。就像本案中一样,将来肯定朝着这个趋势走。因为《婚姻法》既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它肯定会落实,只是需要一个过程。我对目前司法的步伐还是比较肯定的。
丹青:从这个案子来讲,我们对女性朋友还需要做一些提示,如果你有很确凿的证据,还是会胜诉的。那么这一点来讲,对于女性来说,好像当时我们都关系很好,也很相爱,好像这个话题比较残酷,我们怎么收集证据,但是这个确实是要做一些提示。
张律师:当事者迷,所以说在新《婚姻法》修改的时候,提出了财产约定制,当时就有很多人表现很不理解。但是现在发现它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丹青:您个人觉得呢?对于女士们如果她们有很确凿的证据,是不是很有利呢?
张律师:胜诉的希望就会大很多。
丹青:比如说什么样的证据呢?
张律师:比如他们共同生活的照片、录音,尤其是邻居作证,这些都很有用。
丹青:这些女方当事人这样的证据都提不出来吗?
张律师:有好多是,因为是地下情,这种证据很难搜集,而且律师也不能介入去偷拍,这样是违法的。
丹青:现在说起来两个人在接触的时候,我们还要先想到以后可能会走上法庭,这可能是难以接受的。
张律师:应该说也有一部分女士,本来没想到要生孩子,比较突然。但是既然出生了,我觉得社会就应该有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
丹青:从女方来说,可能也是要对一些我们通俗讲不好的后果要做一个预测,这样是不是会比较好一点。
张律师:对,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孩子,都应该做一个很好的预期准备。
丹青:其实我们在生活当中不光是男女这样的关系,包括我们交朋友、做生意,我们都要把一些最好的现象想到最坏,因为毕竟还有底线,我们要想怎么样能够把我们的利益保护好,有法律在这儿。
张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来的现象就是女士都认为,男人在跟她决裂的时候,完全变成另外一个人。
丹青:我们刚才也谈到女性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包括怎么样搜集证据,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够少受伤害。
张律师:我觉得女士们还是应该勇敢去面对,勇敢去追索这些费用。因为一个女人带孩子是比较困难的,而且是自己的权益应该去争取。
丹青:好,谢谢张律师,稍候我们结束后的12点到13点,张律师会继续为您解答咨询,请您拨打另外一部电话65159049。好,听众朋友,明天的11:10分我们再会。